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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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添加时间:2016年1月10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所负有的义务除第一项、第二项更为严格外,后三项义务与取保候审相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即固定住处(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
  除上述规定为,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等与取保候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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