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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图公司假星探以推荐做平面模特为幌诈骗获刑

添加时间:2016年1月21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记者徐伟近日,重庆市南岸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龙某、欧某、甘某、彭某诈骗罪一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000元至150000元不等的罚金。该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曾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先后两次进行过深入报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龙某邀约被告人欧某到江北区“黄金海岸”某影楼,共谋在南岸区成立重庆蜜图广告有限公司,然后在街上拉客,向客人吹嘘可推荐其做平面模特或为公司做广告,诱使她们交纳高额照相费和推广费。2011年初,被告人龙某、欧某为便于诈骗和逃避打击,通过融资方式取得“蜜图公司”注册登记后,又立即抽逃公司大部分资金,然后披上公司的合法外衣开始诈骗行为:龙某任总经理并负责日常管理,欧某负责广告印刷,甘某负责财务管理,并安排招聘人员杜某等4人负责在南坪步行街拉客,以被害人具有模特气质和潜力为由,将被害人哄骗至“蜜图公司”;随后由部门经理彭某等人与被害人进一步洽谈,在骗取被害人缴纳艺术照拍摄费后,再由负责化妆的谭某等人将进价为1.5元至10元不等的假睫毛吹嘘为进口假睫毛,以180元至880元不等的高价推销给被害人;最后被告人彭某等人又编造做兼职模特需要拍摄外景广告照进行后期制作、包装和推广,或者谎称已经有广告让她们承接,进一步诱骗被害人交纳2000元至38000元不等的“拍摄外景相片制作广告费用”;为了进一步迷惑被骗金额较多的被害人或安抚一些闹着退款的被害人,“蜜图公司”就安排这些人拍摄佩戴假珠宝之类的照片,然后谎称这些照片已经被商家采用并支付了报酬,“蜜图公司”就从本公司拿钱出来,编造说是商家支付的报酬,并以支付报酬的名义付给这部分被害人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费用。“蜜图公司”前述人员大多编造假名字、制作假名片,并相互协作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截止2011年7月,被告人龙某、欧某、甘某、彭某利用该诈骗组织,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秦某38000元、唐某15000元、樊某18000元、杨某10000元、李某12000元、徐某800元,共计骗取钱财93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欧某、甘某、彭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共同以推荐兼职模特收取推广、制作费用等方式,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93800元,数额巨大,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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