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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储蓄员武某为储户办理了两笔1万元的储蓄业务,储户把钱存好后放心离去。随即,武某耍了个小手段,两万元存款根本没入账,而是被武某据为己有。法院查明,2004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武某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某支行一储蓄所柜台员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储户存款不入账、套取储户密码、不经储户同意更换储户信用卡等多种手段,挪用4位储户存在该行的人民币共计61160元,归个人使用,最大的一笔是4万元,最少的一笔是510元。武某承认这些钱都被他吃饭、洗澡、唱歌挥霍了。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武某在法庭上表示:“事发后,我心里很难受,让人羡慕的工作丢了,钱还上了,我以后会好好改正重新做人。希望法院能给我一个较轻的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武某能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决武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