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王熳

18840827515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袁捷诈骗案判决书

添加时间:2016年6月3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08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捷,男, 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鸳鸯镇鸳鸯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7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兴斌、王执缨,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5)第2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捷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捷及其辩护人罗兴斌、王执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袁捷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冒充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帮助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理无线电增值项目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42万余元。    2、被告人袁捷于2005年4月25日,在本市昌平区东关南里温敏洁(男,41岁)家中,冒充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帮助办理电讯增值项目及服务器接入工作为名,与温敏洁签订《湖北联通、电信增值服务接入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先后骗取温敏洁人民币17万元及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单位负责人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袁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及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捷予以惩处。    被告人袁捷当庭辩称其没有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温敏洁的钱财,广州的事是因为其受了王晓东的欺骗而没有办成;武汉的事是因为温敏洁没有提供相应的文件而没有办成;其为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温敏洁办理电信增值业务做了一些工作,也花费了一些费用,但相关单据均在广州被夏宇航、王立飞限制人身自由时强行拿走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袁捷没有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诈骗,而是积极为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温敏洁开展业务工作,广州和武汉电信增值服务项目没有办成均是由于袁捷个人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袁捷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袁捷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冒充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帮助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办理无线电增值项目为名,先后多次骗取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42万余元;其间,被告人袁捷在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对其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以为该公司创造利润的名义返还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108 914元,被告人袁捷实际给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1 086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单位负责人付京宁陈述证实:付京宁系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同时也是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约在2004年11月份,付京宁经一个叫邢军红的女子介绍认识了袁捷,双方见面后,袁捷自称是联通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职员并认识联通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人,可以帮助北京美林雅奇公司做SP(通信增值服务)项目,同时建议北京美林雅奇公司在广州开一家分公司做该项目,这样可以很快挣钱;2004年12月6日付京宁和袁捷飞往广州,当晚,袁捷找来一个叫王晓东的男子,袁捷向付京宁介绍王晓东是广东省联通分公司SP项目的负责人,三人一同吃饭时王晓东说只要SP项目做好了,很快就有利润,其他的没有多谈;之后的几天里,袁捷以需要打点关系为名分三次向付京宁要钱,付京宁先后一共给了袁捷9万元现金,第四天付京宁就回北京了,临走时袁捷说要买设备,付京宁就给袁捷办了一个招商银行的“一卡通”(该卡账号为6225882002402789);从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袁捷多次以打点关系和购买设备为名向北京美林雅奇公司要钱,该公司分多次向袁捷的招商银行一卡通中汇款人民币29万元,每次3000元至8万元不等,加上2004年12月付京宁在广州给的9万元现金和2005年2月通过王立飞在广州给的4万元,北京美林雅奇公司一共被袁捷骗走人民币42万余元;到了2005年4月,付京宁感觉到袁捷可能在诈骗,就停止汇款了;袁捷在行骗过程中,曾给过付京宁收据,盖的是中国广东联通分公司的假公章;袁捷曾经在美林雅奇公司报销过一些单据,美林雅奇公司按单据的数额给付了袁捷现金,故这些单据与公司先期投入款没有任何关系。    2、证人夏宇航证言证实:夏宇航系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大约在2004年11月下旬,由邢军红介绍袁捷与美林雅奇公司领导相识,袁捷自称是重庆联通分公司职员且与广东联通分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帮助美林雅奇公司在广东办理无线通信增值项目,为此美林雅奇公司在广州专门设立了分公司,名称为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初美林雅奇公司领导在北京建外SOHO与袁捷商谈之后,袁捷就走了,后来袁捷在广州以帮助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作无线通信增值项目为名多次要求美林雅奇公司往账号为6225882002402789账户上汇款,从2004年12月一直到2005年5月美林雅奇公司发现受骗为止,美林雅奇公司前后共给袁捷人民币421 000元;2005年7月1日,夏宇航受美林雅奇公司委派,到公安机关报案。    3、证人邢军红证言证实:邢军红与袁捷是在网上认识的,袁捷称其是重庆联通公司的,能办理电讯增值业务的许可证,让邢军红帮助找投资商,后来邢军红通过别人找到投资商付京宁,并将袁捷从重庆叫来与付京宁见面谈了办理电讯增值业务的事,约定由袁捷负责打通办理电讯增值业务的通道和开发,付京宁负责投资,袁捷答应如果赢利可给邢军红20万元;后来袁捷就同付京宁单线联系了,袁捷拿了美林雅奇公司多少钱并为美林雅奇公司的业务做了什么工作,邢军红就不知道了;袁捷刚来北京时曾用过邢军红的银行卡并透支了10 000元,后来袁捷还给邢军红5000元,尚有5000元未还。    4、证人王立飞证言证实:王立飞系付京宁的朋友,案发那段时间(2005年4月至5月)王立飞正好在广州休假,因为和付京宁的关系,就住在广州日讯公司,王立飞知道袁捷以办理无线增值业务需要打点、给相关人员好处费为名多次向付京宁要钱,有时是汇款,有时给的是现金,其中有一次是付京宁通过王立飞在广州转交给袁捷40 000元现金,在广州期间,王立飞以及夏宇航没有限制袁捷的人身自由,也没有拿走袁捷任何开展业务花钱的票据,后来袁捷到北京后,是王立飞提供的住处,其间也没有人限制袁捷的人身自由;袁捷曾经返还了美林雅奇公司十余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是以现金形式返还的,袁捷把现金给了王立飞,王立飞将钱给了美林雅奇公司的财务人员,除此之外,袁捷没有通过王立飞转交过其他钱款。    5、证人刘卫萍证言证实:刘卫萍系北京美林雅奇公司的财务总管,2005年4月,袁捷以为美林雅奇公司创造利润的名义归还了十万多元,是王立飞从广州回来时转交给刘卫萍的。    6、证人祁燕萍证言证实:祁燕萍系长达万通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事经理,邢军红曾是该公司的员工,后来因邢军红所负责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加之公司压缩人员,长达万通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就与邢军红解除了劳动合同;祁燕萍不认识袁捷。    7、证人王琨证言证实:王琨系邢军红的男友,2004年4月至5月,邢军红曾在长达通讯有限公司工作过,是负责移动增值业务的主管;2004年8月至9月,邢军红和付京宁、袁捷共同在广州开了一个公司,公司的具体名称王琨不知道,这个公司由付京宁投资,邢军红负责产品,袁捷负责跑关系;王琨听邢军红说袁捷是重庆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邢军红与袁捷是在网上认识的;2005年初,邢军红就被付京宁解聘了。    8、证人李小莉证言证实:李小莉系袁捷的女友,2005年3月份李小莉曾在广州日讯公司工作,职务是客服经理,实际从事准备资料等文秘工作,有时候也没事情做,袁捷曾安排李小莉去联通公司增值业务部找过任娜,提交过一些合作资料。    9、汪亮写的证明证实:袁捷曾带领付京宁来佛山联通公司讨论WAP合作的事情。    10、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检举材料证实:2004年该公司领导经邢军红介绍与袁捷相识,袁捷自称是中国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可协助该公司与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合作开发电讯增值项目并负责做好服务器接入及其他相关事宜,该公司于是委托袁捷常驻广州办理电讯增值项目的相关手续及服务器接入工作;此后,袁捷以支付咨询费、请客餐费、服务器托管费、维修费、管理费为名多次向该公司要钱,先后骗取该公司人民币421 000元;后因袁捷工作毫无进展,该公司派人到广州对其督促检查,袁捷又私刻中国联通公司广东分公司公章,伪造虚假收据继续向该公司行骗;至2005年4月,因服务器接入工作未能接通一事败露,袁捷用骗取该公司钱财中的108 914元作为当月收益交予该公司,企图继续对该公司行骗。    11、中国联通公司广东分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刻制“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SP业务收款专用章”;自2004年12月13日“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该公司未与其发生SP业务合作关系。    12、服务器托管合同书复印件证实: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一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签订服务器托管合同书一份,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签字人为夏宇航。    13、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袁捷以保证金、托管费、业务发展费等名义、以盖有伪造的“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SP业务收款专用章”的收据作为其所谓为广州日讯公司开展业务的费用到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报销。    14、借款单、银行汇款回单、借支单、借条等单据复印件证实了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袁捷相关钱款的情况;其中的借款人栏均有袁捷的签字。    15、招商银行一卡通开户材料证实了袁捷于2004年12月8日在广州开立个人账户的情况,该招商银行一卡通的账号为6225882002402789。    16、客户名为袁捷的招商银行一卡通收支记录明细单证实了账号为6225882002402789的一卡通自开户至2005年7月的收支情况。    17、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袁捷称其女友李小莉是重庆联通公司工作人员,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因此介绍其来日讯公司帮忙,日讯公司未与李小莉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报酬,后袁捷主动让李小莉离开了日讯公司;袁捷称汪亮是佛山联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并约日讯公司经理付京宁与其见过一次面,但未谈实际业务,也未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意向,之后日讯公司再未与汪亮发生联系。    18、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办案民警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2005年6月30日夏宇航报案称一个叫袁捷的男子以帮助开展无线增值业务为名诈骗该公司人民币40余万元,2005年7月5日16时许将袁捷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招商银行一卡通一张,号码为6225882002402789。    19、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证实: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4日收到人民币108 914元,经营项目一栏填写内容为信息费,付款单位一栏填写内容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20、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    21、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广州日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资质情况。    22、被告人袁捷在2005年6月25日写的检查中承认:因其欠他人几十万元钱,所以让邢军红联系投资商,目的是用投资商的钱还自己欠的钱,实际上其跟广东联通根本没有任何业务联系;美林雅奇公司先后共给了其近40万元,其得到的钱一部分用于还债,剩下的都花掉了;其为了表示工作有进展,还私刻公章,伪造了假收据,以便让美林雅奇公司继续给钱;美林雅奇公司对其产生怀疑后,其又从美林雅奇公司以前投入的钱中抽出10万多元作为利润还给了美林雅奇公司,还让该公司开了一张发票给联通广东分公司;实际上其从合作之初就一直在欺骗美林雅奇公司。    二、被告人袁捷于2005年4月25日,在本市昌平区东关南里温敏洁(男,41岁)家中,冒充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以帮助办理电讯增值项目及服务器接入工作为名,与温敏洁签订《湖北联通、电信增值服务接入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先后骗取温敏洁人民币170 000元及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给温敏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2 600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温敏洁陈述言证实:2005年3月份,温敏洁通过邢军红认识了袁捷,袁捷自称是重庆联通公司的业务员并认识湖北武汉联通公司的人,2005年4月25日,温敏洁和袁捷在本市昌平区东关南里47-2-16号温敏洁家中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在湖北武汉注册一个公司,由温敏洁出资,袁捷负责在武汉运作电信增值业务,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利益分配等条款;签订合同时,有温敏洁、袁捷和王硕、范萱在场,王硕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是温敏洁请来帮助参考合同的,范萱是温敏洁公司的员工,当时王硕还照了一些照片;合同签订后,温敏洁分几次先后给了袁捷17万元,其中3万元是现金,14万元是将钱打入袁捷的账户,温敏洁还给袁捷往武汉寄过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主机;袁捷曾给温敏洁写过一个款项使用清单,称分别给了武汉联通公司主管人员黄林、陈小辉、陈小娟等人1万至5万元;2005年4月28日,袁捷对温敏洁说在武汉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拿到了,名称叫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给温敏洁发来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后经温敏洁到武汉相关工商部门核实,该营业执照是假的,根本没有这个单位,温敏洁将此事告诉了袁捷,袁捷称是委托别人办的,没关系,可以再补办一个,之后袁捷又办了一个名叫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这个执照温敏洁不知是真是假,该执照温敏洁已交给公安机关;后来因袁捷承诺的电信增值业务一直没有办下来,且无法联系上袁捷,加之邢军红也提醒温敏洁说其可能受骗了,温敏洁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2、证人邢军红证言证实:邢军红是在清华同方公司工作时认识温敏洁的,2005年3月份,温敏洁说电脑生意不好做,叫邢军红帮助介绍其他业务,邢军红就将袁捷介绍给了温敏洁,2005年4月25日,温敏洁和袁捷在昌平区温敏洁家中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具体内容邢军红不太清楚,大致内容是由温敏洁出资,由袁捷负责在武汉注册一个公司,开展无线增值业务;温敏洁与袁捷后来如何合作的事邢军红不清楚,到了2005年7月初的时候,温敏洁对邢军红说联系不上袁捷了,邢军红就对温敏洁说袁捷被警察抓住了,邢军红是从向其了解情况的派出所民警处知道袁捷被抓的。    3、证人王硕证言证实:王硕是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的,温敏洁曾经让王硕帮助参考一个合同,时间是2005年4月25日,地点是昌平区温敏洁家中,合同的大致内容是由温敏洁出资,一个叫袁捷的人负责在武汉做电信增值业务,签合同时在场的还有一个叫邢军红的女子和温敏洁公司的业务员范萱,当时温敏洁和袁捷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一式两份,温、袁各留一份,当时王硕还帮助照了几张像;签合同时温敏洁给了袁捷3万元现金,温敏洁的后期投入有多少以及袁捷是否在武汉开展了相关业务,王硕就不知道了。    4、证人罗福生证言证实:罗福生系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综合部员工,负责该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客户要想与武汉联通分公司签订电信增值业务合同,必须由湖北省联通公司审批;经罗福生到该公司市场部查询,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未与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过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没有叫袁捷、黄林、陈小辉、陈小娟或杨亚姝的员工;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没有为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托管过电脑主机或服务器;所谓ICP证,是办理电信增值业务必须取得的资质。    5、证人蔡伟华证言证实:蔡伟华系中国电信湖北省分公司增值业务中心业务部主任,该业务部负责湖北全省电信增值业务的管理;经蔡伟华在该公司档案内查询,该公司没有与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过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的记录,该公司没有叫黄林、陈小辉、陈小娟或杨亚姝的员工,该公司没有接到过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电信增值业务申请,该公司没有托管过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或袁捷的电脑主机或服务器。    6、证人陈轶材证言证实:陈轶材系中国联通湖北省分公司综合部职员,负责该公司法律事务和保卫工作,该公司只有市场部有权力与其他公司签订电信增值合作协议;经陈轶材到该公司信息部查询底档,该公司没有与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过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的记录,该公司没有接到过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电信增值业务申请,该公司没有叫袁捷、黄林、陈小辉、陈小娟或杨亚姝的员工,该公司没有托管过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或袁捷的电脑主机或服务器。    7、《湖北联通、电信增值服务接入及运营项目合作协议》复印件证实:该协议签字双方为温敏洁和袁捷,签订时间为2005年4月25日,内容为合作形式与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    8、温敏洁、袁捷等人签订合同时的照片证实了合作协议签订时的现场情况。    9、银行汇款凭证及袁捷写的借条证实了袁捷收取温敏洁给付的现金和汇款的情况。    10、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上述借条是袁捷书写的。    11、北京世优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托运书证实:温敏洁于2005年5月8日往武汉托运电脑主机一台,收货人为袁捷。    1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之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600元。    1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数据库中没有名称为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    14、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袁捷曾将虚假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发给温敏洁。    15、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相关材料、企业登记信息表、公司登记设立审核表、开户证明、开业登记注册费收据、验资材料及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证实了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情况。    16、企业刻制印章证明、相关印章印记证实了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相关印章的情况。    17、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未与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18、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证明证实: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未向该处提交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亦无办证登记记录。    19、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增值业务中心证明证实:经查,该公司未与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20、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市场营销部证明证实:经查,该公司未与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或武汉华亿联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电信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21、袁捷写的保证书证实:袁捷曾于2005年5月26日承诺保证武汉华亿联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3日前在联通顺利结款,结款金额为30万元。    其他相关证据如下:    1、中国联通公司重庆分公司保卫处证明证实:经核实袁捷不是该单位员工。    2、到案经过证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接夏宇航报案后,于2005年7月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10号院将袁捷抓获。    3、户籍登记材料证实了被告人袁捷的身份情况。上述所有证据除汪亮写的证明因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实汪亮的真实身份而不予认定外,其他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刑律,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捷犯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袁捷并非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其自身也没有能力办理电信增值业务,却冒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的虚假身份,虚构能够办理电信增值业务的事实,主观上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袁捷为被害单位和被害人所做的一些所谓“开展电信增值业务”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制造假象,以便继续骗取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的钱财,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诈骗他人钱财整体行为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行为并不影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夏宇航、王立飞等人在广州、北京均未限制袁捷的人身自由;故被告人袁捷当庭关于“没有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温敏洁的钱财,广州的事是因为其受了王晓东的欺骗而没有办成;武汉的事是因为温敏洁没有提供相应的文件而没有办成;其为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温敏洁办理电信增值业务做了一些工作,也花费了一些费用,但相关单据均在广州被夏宇航、王立飞限制人身自由时强行拿走了”的辩解和被告人袁捷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捷没有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诈骗,而是积极为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温敏洁开展业务工作,广州和武汉电信增值服务项目没有办成均是由于袁捷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袁捷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在案证据不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袁捷犯罪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捷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一万一千零八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美林雅奇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责令被告人袁捷退赔人民币十七万二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温敏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中波                                                   审  判  员   沈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春颖

联系电话:18840827515

全国服务热线

18840827515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