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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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X非法经营刑事判决书

添加时间:2016年11月2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X在本市朝阳区X存放着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并欲销售的卷烟67个品种,共978条,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于2007年4月3日10时许被北京市A区烟草专卖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X、任X、杨X、韩X明、韩X等人的证言、北京市A区烟草专卖局证明材料、检验报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书证、物证照片、被告人任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无视国法,为牟私利,非法储存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X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X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任X所犯非法经营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 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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