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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吴英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

添加时间:2017年3月4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吴英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 2014-07-11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吴英的部分亲属参加了旁听。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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