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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自制“苹果”硬盘上网“倾销”被判刑

添加时间:2017年5月17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自行组装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在淘宝网开网店销售计342万余元,玄武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两主犯缓刑,会计、出纳等12名被告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昨天,南京检方通报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情况,公布了近来宣判的10起典型案例。

  2011年1月至11月间,周南京、赵伦新等人以假冒的“苹果”品牌移动硬盘外壳和其他品牌盘芯自行组装假冒“苹果”等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通过在淘宝网站上开设的“雅诗兰黛0816”、"tbzyan"、“金伙伴宠物”"zhaoweibbs"等网店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移动硬盘计342万余元。

  其中,周南京负责全面管理,并负责假冒移动硬盘外壳、盘芯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等,赵伦新具体负责组装、发货、网店销售及改码返修等方面的管理,参与犯罪数额均为342万余元。

  会计、出纳等12名被告人参与犯罪数额在6万元至270万元不等数额。2012年12月3日,玄武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南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20万元;赵伦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60万元,对同案其他12名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点评

  本案是2012年度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类的最大一起经济案件。该案主要涉及对“同一商品”的界定,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的“苹果”移动硬盘虽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没有对应记载,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与“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上所列“微型硬盘存储装置”商品基本相同,两者系指向同一事物,应认定为“同一商品”。该案的办理,对今后此类情形的认定起到了指导作用。( 雒呈瑞 魏晓昕)

  其他典型案例

  1、陈超、童世民侵犯著作权案

  2、王坤、罗昌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侵犯著作权案(南京“6·04”批销盗版光盘案)

  3、刘晓南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4、洪启生、凡福林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5、刘余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6、江兵、江波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案

  7、许淑萍、刘钢、刘生美生产、销售假药案

  8、曹杨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9、闵方军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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