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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微博侵权案一审判决 1元索赔不予支持

添加时间:2017年8月21日 来源: 大连减刑辩护律师   http://www.xsajlszz.cn/

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确受侵害 1元精神索赔不予支持

2011年12月6日,女子吴某到抚州名人雕塑园游玩后,在网上写下一条微博,并配发游览时拍摄的实景照片。不料,网友在评论时,有几人用尖刻的语言对她进行指责。一场微博“骂战”由此拉开。后来,吴某将“攻击”自己的网友拉入黑名单,希望通过“不予回应”的方式结束“骂战”。但之后,吴某发现自己被“人肉搜索”了,网民“透明杨小喵”将她的姓名、单位和电话号码在微博上公布,还有人将一些负面内容传至吴某单位网站和领导、同事和朋友的微博。通过各种渠道,吴某发现“透明杨小喵”等网友均为抚州名人雕塑园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吴某多次要求杨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道歉,但遭到拒绝,于是在2011年12月27日向临川区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9日和2月9日,江南都市报对这起微博侵权案作了报道。日前,该案一审判决有了结果,原告吴某1元钱精神赔偿诉求未获法院支持,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侵害得到法院认定。

法院曾调解未成功

据了解,被告杨某在微博上的网名“透明杨小喵”在开庭后,就被发现搜索不到此网名,杨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现场也一再称“透明杨小喵”不一定就是现实中的杨某。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网络截图、短信、网络新闻、被告提供的网络截图及庭审笔录、问话笔录等认定查明,被告杨某就是与“吴越芳舟”在微博上发生“口水战”的“透明杨小喵”。

据吴某告诉

名誉权受侵害获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侵权范围内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恢复原名誉,并在原告所在单位的微博官网发布道歉声明予以支持。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因被告未在报纸上披露原告的隐私,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受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不接受道歉方式

16日,临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原告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原告的评论内容及原告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原告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刊登天数不得少于7天,道歉函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费用由杨某承担。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对此,吴某称无法接受判决中关于道歉方式的内容,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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